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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随聊]谋财不必害命,不申请破产也能向认缴股东追债?认缴资本能随便写吗?

税月如歌 如歌税月 2023-02-24


小编挖了不少坑,例如“虚开”系列、“房地产”系列、“促销”之二......,目前填完坑的只有“司法拍卖”系列,不过有拖没欠,肯定都会填完的


经常有朋友问:认缴制,注册资本写大些没关系吧,反正又不用真的缴? 股东把钱投入公司,是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好,还是借款给公司好?


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对许多审判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作了统一的说理解析,里面的好些内容,之前小编也和朋友们讨论过,《纪要》虽然未必能完全解决争议,但是统一了裁判思路。


借此,把咱们以前讨论过的内容整理一下,再用案例对《纪要》发布前后作对比。


《纪要》发布前



税月:问个问题,现在是认缴制了,反正也不用真的缴,把注册资本写大些,显得公司规模大,会不会有问题?

如歌:认缴出资就代表对公司的责任,如果公司经营顺利,那就没问题,如果公司无力还债,那债权人有可能向股东追债。

税月:但是认缴的时候,已经在章程中写明几时实缴,把实缴时间写到很久之后,那债权人就不能追股东了吧。

如歌: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制的基础应该是股东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不是把认缴制作来逃避责任的借口,既然出资是股东的责任,公司已经无力还债,经营困难,股东应该提前认缴出资,承担责任。

税月:既然《公司法》允许认缴,也允许股东决定实缴时间,那就是法律的保障,股东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认缴的出资额是在考虑了实缴的时间才决定的,到时间才投钱,这是法律本身给股东的权利,股东对这个实缴时间是有期待利益的,怎么能说变就变呢,这不公平吧?

如歌:公司都无力还债了,要经营不下去了,你还要等到什么时候才实际出资?等公司倒闭吗?提前加速出资很应该呀。

税月:反正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都是独立的,财产是分开的。股东未到出资时间,钱就不是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向股东追债。而且认缴时间是写进章程的,也有公示在工商网上的,债权人应该一早就知情,不能事后向股东追讨。

如歌:虽然认缴制允许股东决定实缴时间,但是股东出资义务仍然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开的,债权人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信赖。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股东即应对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公司已经不能清偿了,股东该承担责任了。

税月:对呀,“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才要承担责任,现在不是未履,是根本就未到履行的时间,所以不能判定为未履行!

如歌:《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这一规定并未区分已缴出资或未缴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亦属于公司财产,现在公司无力偿债,股东认缴的出资应该承担责任。否则按你说的,股东把实缴时间写到很久之后,那不是可以不受限制的享有延期缴纳出资,不承担责任了?

税月:也不是不用承担责任呀。法律也有规定,公司解散清算时,或者破产时,未到期的出资就提前到期了。所以,当公司无力还债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呀,然后就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未出资责任了。

如歌:债权人只是想追讨债务,又不是想那公司死亡,再说,申请破产的话,债权人就可能很多了,破产程序也麻烦呀,破产财产分配清偿,能足额受偿的可能很低呢。这是双输的局面吧。谋财而已,何必害命呢

税月:申请破产挺好的,双方都公平,既保障了认缴制下的股东延期出资利益,又遵守了法律给予的债权人的救济途径。而且对其他债权人也公平,避免了个别受偿。

说着说着说远了,反正就是,认了就得缴,只是迟早问题。除非公司没有债务纠纷,否则责任推不掉,虽然是认缴,也不能随便认!

讨论了半天,让我们来看看《纪要发布前,不同案例的相应处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民初24172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据此承担连带责任。第一,《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这一规定并未区分已缴出资或未缴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亦属于公司财产。第二,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非永久灭除,股东对公司认缴出资的实缴进度,是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负债情况相联系的,公司处于长期负债未结状态,股东有义务在认缴范围内向公司实缴出资或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内部约定的认缴出资时间未到期拒绝或拖延履行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以及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而非必须是破产申请受理后。本案中,XX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对XX公司的负债达146.5万元,如果此时再僵化地坚持股东在认缴出资时间到期后才负有出资义务,则会造成股东仅享有延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而不承担相应风险的局面,与公司法的立法初衷相悖,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可追加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PS:法院认为公司已无清偿能力,无财产可执行,非必须通过破产程序,对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可以加速到期,该判决书是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纪要》是11月14日正式发布的,精神上也非常接近哦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鄂07民终522号

关于周X、肖XX否在认缴XX公司注册资本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该问题实际是在探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问题,在理论存在较大分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诉讼方式突破认缴制来判定股东责任加速到期,进而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诉讼请求理由尚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且无证据证明XX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对该事实的认定应通过执行来解决,不宜在诉讼过程中判定。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PS:法律没有规定股东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法院不能用诉讼来突破认缴制的规定。法院很谨慎呢。现在《纪要》虽作了统一思路,但是法律却是没有修改,也就是在法律层面仍然是没有规定加速到期哦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民终6245号

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4年11月24日,实缴时间并未到期,出资义务尚未达到履行条件,故不能认定上述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股东出资情况作为企业公示的信息,已经向包括陈X在内的社会公众进行公示,陈X在此情况下与公司交易,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实缴时间尚未到期的实际情况,在公司未解散的情况下,陈X以其债权得不到清偿为由要求股东出资提前到期,构成对股东到期利益的违反,不具有正当性,......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PS:明确表示不支持股东出资提前到期,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

 上述三个案例,三种观点,那么,  《纪要》是怎样统一的呢                                                                                             

《纪要》发布后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小编乱弹(欢迎拍砖讨论):

《纪要》首先保障了股东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不支持债权人随意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清偿债务。

那么,如何公司确实无力清偿,债权人的利益又怎么保障呢,一直拖到出资期限吗?《纪要》也给了救济的途径,就是先执行公司的财产,当用尽方法,公司都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了,还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这时的公司已经是符合破产的情况了,应该申请破产然后自动出资期限提前到期,可是公司又不申请破产。所以,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还债的责任了。

即是债权人是分两步走,先申请执行公司的财产,执行完所有财产都不能足额受偿,取得法院的执行结论,再去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但是小编不明白,为什么不要求债权人先申请公司破产呢?

估计申请破产,企业基本死定了。首先,企业已经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可以拍卖了,申请破产后,想重整也没人接手。其次,和解,也就是和债权人协商,如果股东还想企业存活,那申请破产前就该协商和解了。估计不要求债权人先申请破产,就是不主动推公司走向死亡吧,给公司存活的机会,还钱就好。给个最后的机会嘛。而且破产程序好麻烦啦

但是这样子,不会造成个别清偿吗,对其他债权人也不公平呀?而且可能会给破产前的恶意个别清偿钻空子。因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是不能撤销的,而且其他债权人要证明这是恶意串通的并不容易。

唉,谁让其他债权人不主动维护权益呢

回顾上面三个案例,《纪要》发布后,处理的思路可以统一了。案例一中,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执行,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了。

案例二、三中,应该先申请执行公司的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足额受偿,债权人可以再起诉股东承担责任。

整个过程应该大致是这样的:

1.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还债,法院判决公司还债;

2.公司没钱还,债权人申请执行公司财产;

3.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穷尽执行后仍无法足额受偿,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钱。法院判决股东担责。

4.如果股东仍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股东财产。

至于(2)点例外,小编就不用说了,债务都发生了,本来该到期出资了,出资还钱了,你再改时间,债权人当然不认了。


 股东把钱投入公司,是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好,还是借款给公司好?

 这个怎么说呢?这篇已经写得有点长了,随便说两点

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好处,一来履行了出资的义务了,二来如果投得多的,公司的显得规模大。坏处,出资了就是公司的财产,不能抽逃出资,中途想拿回来另作他用的话,有可能视同分红交税。

作为借款的好处,钱还是自已的,想拿走随时可以拿走。坏处,如果认缴的出资未缴纳,用借款给公司的方式投入,不能永远免除实缴出资的义务。如果以借款名义投进去了,公司亏损欠债无力偿还,如上文所言,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那即是作出借款投进去的要不回来了,出资又没有履行,还要再投一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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